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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威士忌Scotch Whisky,或直接簡稱Scotch),是一種只在蘇格蘭地區生產製造的威士忌。特色上,蘇格蘭威士忌與其他種類的威士忌,尤其是它極為相似的鄰居愛爾蘭威士忌最大的不同,是在製造過程中使用了泥炭這種物質。

北方地區缺乏豐富的水果作物,因此使用多餘的穀類作物來發酵造酒是非常自然的演變;穀物變成啤酒,並且在蒸餾術發明後被做成威士忌,是自然而然的演化。在蘇格蘭或整個英國地區,像威士忌這樣的名詞,最早可能是泛指各種在當地所製造出來的蒸餾酒。事實上,如同伏特加酒剛開始的時候也是先出現加味伏特加之後,才慢慢改進為無特殊口味的標準版本;縱使是以穀物作為製造原料,最早的蘇格蘭威士忌也是加入香料或草藥作為調味的,一直到十七世紀之後,才開始有現在見到的麥芽原味之威士忌。

關於什麼樣的威士忌才能被稱為蘇格蘭威士忌,1909年時英國政府就早已有明文規定,現行的蘇格蘭威士忌管理法規是根據1988年時的「蘇格蘭威士忌法案」(Scotch Whisky Act 1988)所制訂,該法規在1990年六月時開始生效。法案中針對蘇格蘭威士忌的名詞定義,原文翻譯如下。

蘇格蘭威士忌是一種威士忌,它:

1.必須在位於蘇格蘭的蒸餾廠裡製造,只能使用發芽大麥做為原料(其中只允許添加其他穀物的全穀/whole grains of other cereals),而且這些原料必須:

     A.在蒸餾廠裡現地磨碎

     B.只能利用內在的酵素系統(endogenous enzyme systems)來轉化為可發酵的物質,且只添加酵母來進行發酵

2.只能被蒸餾到酒精度ABV)少於94.8%的水準,如此才能保留蒸餾產物中使用的原料與蒸餾方法所造成的香氣與口味

3.只能裝在容量不超過700公升的橡木桶中,於位在蘇格蘭的保稅倉中進行陳放,而陳放時間不能短於三年

4.只能擁有因其所使用的原料和製造與陳年的方法所產生之色澤、香氣與口味,且除了水與酒用焦糖spirit caramel)之外禁止添加其他物質

1988年蘇格蘭威士忌法案禁止在蘇格蘭境內製造其他不是蘇格蘭威士忌的威士忌種類。

1988年蘇格蘭威士忌法案與歐洲烈酒定義規範European Spirits Definition Regulation)都規定,任何想要在歐盟境內銷售或從歐盟外銷的蘇格蘭威士忌,其裝瓶後酒精度都不得低於40% ABV的下限。

 

歷史

雖然沒有明確的記載,但一般公認威士忌的生產最早是在公元四、五世紀時由教士愛爾蘭地區傳入蘇格蘭。有文獻記載的蘇格蘭威士忌最早紀錄是在1494年時,一位天主教修士約翰·柯爾Friar John Corr)在當時的英王詹姆士四世要求下,採購了八箱麥芽作為原料,在蘇格蘭的離島艾拉島製造出第一批的「生命之水」,而當時英王授與的採購契約就成為今日可見到、關於蘇格蘭威士忌最早的文字紀錄。

蘇格蘭威士忌的逐漸流行讓該地政府逐漸意識到這種新產業的存在,並在1644年時首次開徵威士忌的製造稅,1786年時甚至針對高地區的威士忌生產課徵極高額的賦稅,迫使許多造酒人得躲躲藏藏地逃至偏遠的山區繼續造私酒。許多今日蘇格蘭威士忌的標準製造手法,例如小型的壺狀蒸餾器、二手的橡木桶與石板舖地式陳年方式,都與這段時期的「權宜措施」有關,這也是當初先人們始料未及的後果。

最早有蘇格蘭蒸餾酒的紀載大約出現在1494年,不過最有名的威士忌事件,則是1780年代英國政府對釀酒(包括威士忌與琴酒)的重稅,讓蘇格蘭人索性往南跨過斯佩賽(Speyside)河逃到格蘭利威(Glenlivet)這個區域,繼續做起私釀生意。

1823年,英國政府修改稅法開放蒸餾廠營業許可的重新申請,兩年間申請合法化的酒廠暴增一倍,今日市面上常聽到的蘇格蘭麥芽威士忌蒸餾廠幾乎都是那年之後陸續創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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